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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无锡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无锡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无锡地区有关装饰的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无锡地区装饰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联合和动员有关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生产、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为提高无锡地区装饰行业水平,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需要而奋斗。本会发挥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进行“双向”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市建设局、工商联、无锡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无锡市汉昌路2号九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二)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起草加强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草案,由政府决策和颁布实施:对装饰企业资质进行初审,供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制定行规条约及完成其他交办事宜。
    (三)开展行业调查,收集会员意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提出要求建议,维护装饰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单位的经营合作,技术进步和设计、施工、产品生产、商业服务、科研教育等有机组合推动装饰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五)积极开展学术、技术、经济情报交流,对新技术、新产品、先进管理进行评估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人才培训,不断提高装饰行业素质。
    (六)指导装饰单位加强质量管理和竞争机制,进行装饰工程和装饰产品评论,促进装饰单位效益的不断提高。
    (七)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形式多样的有偿咨询服务。
    (八)编辑出版刊物、样本、手册、教材及其它有关学术、技术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装饰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施工企业应具有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施工资质,从事装饰行业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或虽无一年以上经历但在装饰事业上具有显著业绩,各县(市)专业协会也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本会。其他单位也必需具有有关部门的经营(或开展活动的)许可。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经理事会追认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正、副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会员提案,通过本会有关文件和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各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并推荐优秀装饰设计、工程和产品,评定学术论文,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正、副会长。正、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正、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正、副会长会须有2/3以上正、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正、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正、副会长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正、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各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正、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五年。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正、副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正、副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实行正、副会长轮值制,即由企业产生的正、副会长,每人行使一年的会长职权,轮值中的正、副会长也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正、副会长会决定;
    (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也可授权常务秘书长(专职)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顾问2~3名,由本行业德高望重的专家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采取聘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按月发放生活补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表决通过,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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